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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浙价成〔2018〕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实施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简称“保教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教定价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为入园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保育教育服务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公办幼儿园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保教定价成本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保教定价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构成。

第十条  工资福利支出指公办幼儿园开支的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公办幼儿园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包含大型修缮费用)、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公办幼儿园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与保育教育活动有关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和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的折旧额。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根据实际在岗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教育部门规定的配备标准,其中,在编人数不得超过定编人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教职工平均工资与教职工人数核定。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教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额外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数额较大的按照补偿金额计算规则合理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职工意外险等保障学校职工正常合法权益的保险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八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等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准规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和评估增值的部分,以及提供食堂、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等,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年限(详见附表1)分类计算确定,不考虑残值。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核定幼儿人数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园的折算标准人数,不包括假期留园人数。计算公式为:

折算标准人数=托班实收学费/托班保教费标准+小班实收学费/小班保教费标准+中班实收学费/中班保教费标准+大班实收学费/大班保教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获得的与保育教育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补助有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核减对应支出;无法取得对应专门项目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凡专门用于某一教育层次的,应直接计入相应教育层次的保教定价成本,共同成本应按一定的比例(如收入比、幼儿人数比、收费标准比等)在不同的教育层次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对幼儿提供代办服务等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保教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保教活动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保教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或与保育教育活动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投入等资金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幼儿在园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以及幼儿家长购买学习文具与课本资料等支出。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灾害事故损失等。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生均保教定价成本核算按不同类别收费标准分别核定。具体计算公式:

保教总成本 = 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

生均保教成本 = 保教总成本÷核定幼儿总人数÷实际保教月份数或

某一教育层次生均保教成本 = 保教总成本÷该教育层次折算标准人数÷实际保教月份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浙江省公办幼儿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2、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

   3、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表(样表)




附表1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年


砖混结构

30年


砖木结构

30年


2.简易房

8年


3.房屋附属设施

8年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年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6年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6年

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录音设备、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等

3.车辆

8年

校车、乘用车、载货汽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年


5.机械设备

10年

电梯、制冷空调、锅炉等

6.电气设备

5年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7.通信设备

5年


8.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年


9.仪器仪表

5年


10.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年


11.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年


三、专用设备



1.专用仪器仪表

5年

教学专用仪器等

2.文艺设备

5年

乐器、舞台设备、影剧院设备等

3.体育设备

5年

田赛设备、径赛设备、球类设备、体育运动辅助设备等

4.娱乐设备

5年


5.公安专用设备

3年


6.其他专用设备

10年


四、家具、用具及装具



1.家具

15年


其中:学生用家具(教学用)

5年


2.用具和装具

5年


五、其他固定资产

10年



附表2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

一、定价成本监审表。
二、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创建年份、性质、建筑面积、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以及人事编制、政府补助和收费标准等批件及相关材料;幼儿情况(包括班级数以及幼儿人数)和教职工情况(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等);未来成本重大影响因素等。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决算报表(包括幼儿人数和教职工人数统计年报);幼儿园提供服务收入的明细;财务明细账(政府补助收入明细账、其他收入明细账、维修费明细账等);
四、固定资产明细清单;要求区分自筹、捐赠、财政补助等来源;
五、定价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表3

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定价成本监审表

(样表)


幼儿园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幼儿园地址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表1:公办幼儿园基本情况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数据

填表说明


一、幼儿园性质

1


例如: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幼儿园星级

2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等级


三、财政补助收入(元)

3=4+6


根据年度决算报表填报


1.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4




其中:离退休人员补助

5




2.财政结余

6




四、经营情况(元)

7

根据年度决算报表填报


(一)事业总收入

8=9+10+11+12




1.事业收入

9


指保教费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

10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11




4.其他收入

12=13+14+…+19




其中:租金收入

13




其他经营收入

14




捐赠收入

15




服务性收费收入

16




代管费收入

17




利息收入

18




其他

19




(二)事业总支出

20=21+2+23+24




1.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

21




2.上缴上级支出

22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3




4.其他支出

24




(三)结余总额

25=8-20




五、教职工情况(人)

26

按照年度末人数口径填报


(一) 教职工在编人数

27




核定编制数

28


按照编制部门核定口径填报


(二)教职工人数

29=30+31+32+33


含在编人数


1.专任教师

30




2.保育员

31




3.管理人员

32




4.后勤人员

33




(三)离退休人员人数

34




六、幼儿情况

35



(一)班级数(个)

36=37+38+39+40


按照年末数填报


1.托班

37




2.小班

38




3.中班

39




4.大班

40




(三)幼儿总人数(人)

41=42+43+45+45




1.托班

42




2.小班

43

4



3.中班

44




4.大班

45




七、实收学费(元/年)

46


指实际收取学费收入


(一)托班

47




(二)小班

48




(三)中班

49




(四)大班

50




七、收费标准(元/生·月)

51

按照实际收费标准填报


(一)托班

52




(二)小班

53




(三)中班

54




(四)大班

55





表2:公办幼儿园成本支出审核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工资福利支出(元)

1=2+3+…+8





1.基本工资

2





2.津贴补贴奖金

3





3.绩效工资

4





4.社会保险费

5





5.医疗费

6





6.住房公积金

7





7.其他支出

8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元)

9=10+…+23





1.办公费

10





2.水电费

11





3.交通费

12





4.差旅费

13





5.维修(护)费(含大型修缮)

14





6.培训费

15





7.租赁费

16





8.会议费

17





9.劳务费

18





10.公务接待费

19





11.工会经费

20





12.福利费

21





13.专用材料费

22





14.其他

23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元)

24=25+26+27





1.离(退)休费

25





2.抚恤和生活补助

26





3.其他

27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元)

28=29+…+33





1.房屋建筑物

29





2.通用设备

30





3.专用设备

31





4.家具、用具及装置

32





5.其他固定资产

33





五、公办幼儿园实际成本支出总额(元)

34=1+9+24+28





表3: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监审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收入情况






(一)财政补助收入(元)

1=表1(3)





其中: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元)

2=表1(4)





(二)保教费收入(元)

3=表1(9)





(三)其他收入(元)

4=表1(12)





其中:捐赠收入(元)

5=表1(15)





二、幼儿总人数(人/年)

6=7+8+9+10





(一)托班折算标准人数

7





(二)小班折算标准人数

8





(三)中班折算标准人数

9





(四)大班折算标准人数

10





三、成本构成

11





(一)工资福利支出(元)

12=表2(1)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元)

13=表2(9)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元)

14=表2(24)





(四)固定资产折旧(元)

15=表4(7)





(五)应冲减成本的费用(元)

16=17+18+19+20





1.服务性收费项目支出

17





2.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18





3.其他业务成本冲减

19





4.其他

20





四、保教成本

21





(一)保教总成本(元)

22=12+13+…+15-16





(二)生均保教成本(元/年)

23=23÷6





注:可根据审核情况计算不同口径(考虑财政拨款、捐赠收入等)生均教育成本供定价部门参考。

























表4:公办幼儿园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项 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年末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元)

1=2+3+4+5+6





1.房屋建筑物

2





2.通用设备

3





3.专用设备

4





4.家具、用具及装置

5





5.其他固定资产

6





二、本年折旧额(元)

7=8+9+10+

11+12





1.房屋建筑物

8





2.通用设备

9





3.专用设备

10





4.家具、用具及装置

11





5.其他固定资产

12





注:1、原值应填写当年12月31日的数据;

2、本表应附学校固定资产明细(新建工作表);

3、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29

为进一步增强成本监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

一、《监审办法》基本框架

该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第一部分(1-8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审核原则及核定成本依据。

第二部分(9-13条)主要是成本构成、成本要素概念。

第三部分(14-26条)主要是审核标准、核算方法以及禁止性规定。

第四部分(27-28条)主要是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等。

二、《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监审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有一下几个条款发生重要变化,解读如下:

(一)教职工人数

公办幼儿园存在在编或者签订用工合同但实际不在岗的教师,此类人员不参与保育教育活动,不应计入教职工人数,因此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根据实际在岗人数核定。超编违反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此超编人数不纳入核定范围。

(二)工资水平

根据8号令规定,增加“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违反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额外发放的工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从其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未进行工资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平均工资水平参照统计局公布的水平。

(三)修理费

根据8号令规定,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

根据8号令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规定,明确固定资产原值范围、分类和折旧计算原则。

明确提供食堂、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等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且不属于保育教育活动内容,不纳入定价成本范围。

(五)其他业务成本

明确“公办幼儿园对幼儿提供代办服务等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保教定价成本。”这些服务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且属于非正常的保育教育活动,其占用的保教资源费用不应计入保教定价成本。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