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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工信字〔2020〕24号


各大功能区管委相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青西新管办发〔2020〕34号)文件精神,区工信局联合区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2020年5月13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有效推动我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以下简称“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根据《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青西新管办发〔2020〕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促进我区工业综合体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条 成立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工业综合体经济发展;负责工业综合体项目审批、建设、招商、运营、政策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项目位于大功能区启动区范围以内的,由大功能区负责管理;项目位于大功能区启动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镇街负责管理。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四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大功能区或镇街提交《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具体位置、计划总投资、资金来源、土地性质、地上附着物现状、开发面积、容积率、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计划、产业方向、开发建设起止时间和效益测算等,并附规划布局图)。
第五条 各大功能区或镇街自收到项目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功能区或镇街在审核时应严格遵循《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并把握好以下原则:
1.原则上工业综合体项目的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鼓励50亩以上的成片开发。容积率原则上3.0,老旧工业企业就地改造(尤其是产业方向非常明确的)和个别区域因受航空限高、规划布局等因素影响的项目,以上两项指标可适当放宽,容积率最低不得低于2.5。
2.存量工业综合体项目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现规划为商住用地的,经所在大功能区或镇街同意后,可按原证载用途批复规划建设工业综合体项目。如企业有异议,可经所在大功能区或镇街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大功能区或镇街提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研究,由领导小组对申报开发建设的工业综合体项目进行最终审定。
第三章  手续办理
第七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各相关审批单位要特事特办,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结论,依法依规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实施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在基础施工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送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合格,确保工业综合体安全。
第十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消防设计图纸经审核合格后,按相关要求提报住建部门申请备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发改、住建、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对接,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章  转让及租赁
第十二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用房的受让人和承租人必须为工业生产性企业、投融资机构、研发机构、服务机构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开发建设及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青西新管办发〔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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