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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青西新财〔20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
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 7 月 22 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管理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14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区科技事业发展,鼓励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由区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注重绩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和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会同区工信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区工信局组织计划项目预算综合评审;
(三)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会同区工信局对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区工信局组织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区工信局主要负责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提出年度科技专项资金计划方案,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并会同区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四)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后补助、政策兑现类除外)、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六)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开展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和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实施保障条件;
(三)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及相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负责及时提报有关项目财务决算表、决算报告、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材料;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七)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八)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关键技术攻关、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以及工委、管委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九条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工委、管委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组织实施各类区级科技计划。
第十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并用不同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主要用于支持竞争前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决策咨询与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前沿性、民生类、公益性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后补助。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效经评估或认定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后补助项目,以及鼓励企业自主投入、科技专项资金事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以奖代补。对政策兑现类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开支内容(有专项管理办法的除外)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周期以内发生的以下三类费用: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设备。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在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与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得重复列支或分摊。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6.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表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应严格执行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等无关费用。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市属及以上高校、科学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当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任务相关。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承担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或护照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只可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可列支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或护照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1.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不能填列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支出内容要与项目任务密切相关。
为简化预算编制科目,预算编制时可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新区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新区科技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需求和年度重点工作,由区工信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评审。对需要组织评审的计划项目,区工信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区政务网站和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立项计划下达。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区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对支持的项目,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原则上在计划任务书签订后首次拨付比例不超过资助额度的30%,根据项目实施进展、中期检查情况和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项目再行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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