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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胶政发〔2017〕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0年胶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2020.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胶政发〔2022〕41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9日起全文废止

生效日期:2017-10-19废止日期:2022-10-18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1.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95元、供气16元、给水14元,其他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设施等建设和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工程建设统筹计275元;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2.李哥庄镇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3.铺集镇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4.其他镇(办)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二、配套费使用范围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三、配套费征收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


  (二)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减免。实行财政补助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备注),可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除外)。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除外)。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兼有的建设项目,按社会资本投资比例给予配套费减免(供水、燃气、供热除外)。由市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除以上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竣工时实际建设面积大于原缴费面积的,须按原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差额。


  四、配套费使用管理


  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项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一)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组织实施,并负责配套项目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由市财政局按相关比例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拨资金,并会同物价、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二)项目所在镇基础设施配套费90%返还镇财政,用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路灯、集中排水,环卫设施、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10%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镇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配套费监督管理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征收配套费的管理,建立健全配套费征收信息系统和开发企业诚信考核体系,将欠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录,并抄送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动管理,对拒不缴费的建设单位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


  (二)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配套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备注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

以下项目实施财政补助:

(一)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厕、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公用设施。

(二)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为住宅小区配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4

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40号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5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 ( 鲁政发〔2013〕29号

6

多层工业厂房,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3〕36号

7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8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103号)

9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关于《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网上发布日期:2017-09-18  来源:胶州政务网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快我市城乡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现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8—2016年城市基础配套建设的实际投入情况,制定《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1.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95元、供气16元、给水14元,其他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设施等建设和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工程建设统筹计275元;


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2.李哥庄镇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3.铺集镇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4.其他镇(办)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工业及其他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不含供水、燃气、供热)。


  (三)执行时间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胶政办发[2017]77号)自2017年9月18日公布标准,2017年10月19日起征收。


  四、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


  (二)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减免。实行财政补助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备注),可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除外)。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除外)。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兼有的建设项目,按社会资本投资比例给予配套费减免(供水、燃气、供热除外)。由市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审核办理。


除以上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竣工时实际建设面积大于原缴费面积的,须按原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差额。


胶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配套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8日


来源:胶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