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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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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有关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我市印发了《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规则>的通知》(青住房组发〔2021〕6号)(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凭取得项目认定书,办理免收配套费业务(见附件)。


  二、《规则》印发后,各区(市)将陆续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认定书,相关建设单位可依据项目具体缴费时间及项目认定书,对2021年6月24日后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驻市民中心提交材料办理配套费退费业务。


  三、办理配套费业务工作地址: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市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32-66209554。


附件: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提交材料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


                              2021年11月8日


  


附件:

  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