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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到期失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到期失效】

青政办发〔202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6号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 (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编制实施。


  (二)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以东区域除外)配套费收入总额中提取15%,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使用。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二)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三)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四)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9日。2020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幼儿园配套建设办法由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出台前,幼儿园配套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见附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0-08-20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