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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3〕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5日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58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

二、配套费预算管理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费预算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 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其他区、市政府或管委的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编制实施。

三、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二)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三)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他区、市政府或管委的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和使用管理,由其区、市政府或管委负责,并接受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配套费已实行封闭运作的区域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能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9日。2023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省对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减免目录【见附件】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9-15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3〕6号


一、背景及依据

我市目前执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3年9月到期。该 《通知》对加强我市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文件对配套费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该《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征收标准。删除“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内容。统一规范全市配套费征收标准,即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74元调整为258元。

(二)调整使用范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规定,坚持权责对等、稳步推进的原则,对配套费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集中资金保障城市更新需要和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二是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

(三)明确管理权限。明确由市级相关部门统筹管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征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使用管理等工作,配套费已实行封闭运作的区域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取消计提棚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