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西政发〔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西政发〔2021〕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西政发〔2021〕20号)规定,自2021年5月24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西政发〔202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生效日期:2019-03-01失效日期:2022-02-28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
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
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
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
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三)配套范围
供热配套范围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居民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范围从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居民住宅楼建筑红线的燃气管线及调压站等燃气设施。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范围从供水主管网至用户贸易结算表(二次供水用户配套至用户一户一表)的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凡实行二次供水的新建住宅小区,其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根据供水专业设计要求据实收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范围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
(四)征收原则
1.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对暂不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在具备供热、供气条件时,需要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应补缴供热、供气设施配套费。
3.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由市城建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4.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二、严格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一)市城建局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配套费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一致。
(二)各供热企业、供气企业、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供热、供气、供水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经市城建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三)相应专业经营单位作为供热、供气、供水配套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配套工程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情况向市城建局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由市城建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年度配套费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配套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五)市审计、财政、城建、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收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补办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本通知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城市规划区内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用户要求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与用户在不高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西政发〔2004〕51号)同时废止。其他在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管理中心主任姜洪波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来源: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用途
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配套费征收的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115 元。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18 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含 5 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45 元;建筑面积在 5 万到 10 万平方米(含 10 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43 元;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41 元。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9 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126 元。
(二)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55 元(含供水每平方米 9 元,不含供热、供气)。
(三)我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 5 元,不含供热、供气)。
三、征收的原则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对暂不具备供热、供气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在具备供热、供气条件时,需要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应补缴供热、供气设施配套费。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例如: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若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规定标准补缴配套费。
1.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了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以外(不含拆迁安置用房),配套费减按70%的标准征收。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3〕36号)规定,工业建设多层厂房,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四)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四、政策衔接情况
(一)《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施行时间是今年3月1日,施行前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补办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新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城市规划区内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用户要求配套改造供热、供气设施的,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应与用户在不高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供热、供气设施的配套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