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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平政发〔2021〕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平政发〔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1.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城市规划区(南到青新高速、北到潍莱高速、东到白沙河、西到秦皇河,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公布的规划为准)、南村镇和新河化工基地规划区(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公布的规划为准)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66元(含供热92元,燃气16元,水38元:主管网8元,主管网至计量装置30元);其他镇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不含供热、供气、供水)。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供水至用户计量装置,管道燃气管线配套至小区单元立管30厘米,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严格按政策规定依法足额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程序拨付配套费,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将收取的镇级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90%拨付相关镇街(园区),专项用于镇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其余10%部分用于市本级城镇规划、管理等工作。


  (三)严格配套费的使用管理。项目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质量合格。由市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管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内容。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


  (四)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五)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六)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交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七)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八)对住宅小区以外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含住宅小区的商业项目),需要供热、燃气配套的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不需供热、燃气配套的项目,可不缴纳相关费用。


  (九)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土地整理协议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0日。2020年9月20日以后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若按当时标准已经缴纳配套费的,与现行标准差额予以退还。幼儿园配套建设办法由教育体育、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出台前,幼儿园配套建设仍按原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目录

序号

减免事项

减免依据

1

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

2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3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

4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53号

5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鲁政发〔2012〕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鲁政发〔2014〕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19年第76号

6

对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济字第86号)

7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 》 ( 鲁政发〔2013〕29号

8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3〕36号

9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

10

符合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来源: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