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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2021年修订】及应用指南【2021年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 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财会〔2021〕31号

USHUI.NET®提示:2023年中注协新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 2023-04-10规定,请结合引用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3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 财会〔2010〕21号)中,相应的3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21年12月9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4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2021 12 9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责任,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简要财务报表来源于由同一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简要财务报表,是指源于财务报表但详细程度低于财务报表的历史财务信息。简要财务报表对被审计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会计期间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作出与财务报表一致但详细程度较低的结构性表述。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某些商业目标(比如投标)而编制简要财务报表。

第四条 已审计财务报表,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是编制简要财务报表的依据。

第五条 采用的标准,是指管理层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时采用的标准。


第三章  目  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是否适当;

(二)如果承接该业务,对根据获取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意见,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意见,说明形成意见的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业务的承接



第七条 只有在已经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并且简要财务报表的内容来源于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第八条 在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可接受;

(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三)与管理层就拟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具体表述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本条前款第(二)项提及的管理层的责任是:

(一)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简要财务报表;

(二)使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取已审计财务报表(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


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则应当在简要财务报表中说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在载有简要财务报表、并声明注册会计师已经对其出具报告的所有文件中,包含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在本准则中有时简称为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

第九条 如果认为管理层采用的标准不可接受,或未能按照本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该业务,由于该业务的执行不符合本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了该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这一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这一情况对财务报表(编制简要财务报表的依据)审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节  程  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程序,以及可能有必要的其他程序,作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形成意见的基础:

(一)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其简化的性质,并指明作为其编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二)如果简要财务报表不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起提供,则应当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清楚地说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获取渠道;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


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则应当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清楚地说明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采用的标准;

(四)将简要财务报表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比较, 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或能否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重新 计算得出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五)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

(六)根据简要财务报表的目的,评价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包含必要的信息,并在适当的层次进行了汇总,以使其不产生误导;

(七)评价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能否比较方便地获取已审计财务报表,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无需提供给简要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并且为编制简要财务报表制定了标准。


第三节  意见的具体表述方式



第十一条 如果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下列措辞之一:

(一)按照[采用的标准],后附的简要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了一致;

(二)按照[采用的标准],后附的简要财务报表公允概括了已审计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措辞,并且与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措辞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一)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以及其他必要的进一步程序,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发表符合规定的意见;

(二)评价简要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如果可能误解,则应当评价在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中增加补充解释能否消除或减少误解。

第十三条 在本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增加补充解释不能消除或减少可能的误解,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业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该业务,由于业务的执行不符合本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中不应提及该业务是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的。


第四节  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期后事项



第十四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日期可能迟于已审计财 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在这种情况下,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应当说明, 简要财务报表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知悉了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之前并未知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的规定履行了其与期后事项相关的责任后,才可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


第五节  载有简要财务报表及其报告的文件中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载有简要财务报表及其报告的 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识别其是否与简要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并确定简要财务报表或者载有简要财务报表及其报告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如果确定该信息需要修改,而管理层拒绝作出必要的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考虑对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的影响。


第六节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



第十八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意见;

(四)简要财务报表;

(五)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六)管理层对简要财务报表的责任;

(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十)报告日期。

第十九条 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 报表出具的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应当按照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载明收件人。如果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的收件人不同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使用不同收件人名称的适当性。

第二十一条 “意见部分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所针对的简要财务报表,包括每一简要财务报表的名称;

(二)已审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的不是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意见”部分应当清楚地表达对简要财务报表的意见,而不能拒绝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简要财务报表”部分应当指出,简要财务报表未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采用的编制基础所要求披露的全部事项,因此,简要财务报表及其报告不能代替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日期如果迟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简要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说明,简要财务报表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部分应当提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报告日期,以及除本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这一事实。

第二十六条 “管理层对简要财务报表的责任部分应当说明,按照采用的标准编制简要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


责任是在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的基础上,对简要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了一致或公允概括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下列日 期:

(一)注册会计师已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意见的日期,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简要财务报表已经编制完成,并且被审计单位有相关权限的机构或人员已经认可其对简要财务报表负责;

(二)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

第二十九条 如果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含保留意见、 强调事项、其他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或者对其他信息中未更正重大错报的说明,并且注册会计师确信, 简要财务报表按照采用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则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除包括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素外,还应当在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部分,作出如下说明:

(一)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含保留意见、强调事项、其他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或其他信息中的未更正重大错报;

(二)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及其对简要财务报表的影响;已审计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其他事项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及到的事项,及其对简要财务报表的影响;其他信息中的未更正重大错报,及其对载有简要财务报表及其报告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的影响。


第三十条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除包括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素外,还应当:

(一)在“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部分说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二)在“已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部分说明形成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三)在“拒绝发表意见”部分说明,由于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发表 的是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是不适当的。

第三十一条 如果简要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采用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已审计财务报表,而管理层又不同意作出必要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


第七节  限制报告的发送对象或使用或者提醒使用者关注   编制基础


第三十二条 如果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存在发送对象或使用上的限制,或者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审计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中包含相同的限制或提醒。


第八节  比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如果已审计财务报表包含比较信息而简要财务报 表未包含,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做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不合理地省略比较信息对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 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如果简要财务报表包含已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比较信息,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还应当载明,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含的事项。


第九节  与简要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未审计的补充信息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与简要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未审计的补充信息是否清楚地与简要财务报表区分。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未能清楚地将未审计的补充信息与简要财务报表加以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改变未审计补充信息的列报方式。如果管理层拒绝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简要财务报表的报告中说明本报告未涵盖该补充信息。


第十节  避免简要财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不当关联



第三十六条 如果注意到被审计单位计划在载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已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并未计划在文件中包含该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将该报告包含在该文件中。


如果管理层拒绝这样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管理层在文件中将注册会计师与简要财务报表不适当地关联起来。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 表出具报告,但未接受委托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注意到被审计单位计划在载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作出说明, 且该说明提及注册会计师和简要财务报表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这一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确认:

(一)仅在涉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提及注册会计师

(二)所作的说明不会导致简要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误解,认为注册会计师已经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了报告。

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确认前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事项, 可以选择的方法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要求管理层修改其所作的说明,以符合前款的规定,或在文件中不提及注册会计师

(二)被审计单位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 并将相关报告包含在文件中。

当采取前款第(一)项方法时,如果管理层不修改作出的说明, 或拒绝删除提及注册会计师的表述,或者当采取前款第(二)项方法时,管理层拒绝在载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包含注册会计师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告知其不同意提及注册会计师,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防止管理层不恰当地提及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2022 1 1 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 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应用指南

2021 12 17 日修订)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一条至第三条和第七条)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定义的“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 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定义的“财务报表”,是指依据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所作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披露,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

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所要求的、明确允许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如实务惯例)作出的解释性或描述性信息。披露是财务报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通常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可能在财务报表表内反映,或者通过财务报表的交叉索引作出提示。

单一财务报表指非整套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3.审计准则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当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比如,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时,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条款,以适应相关业务的要求。本准则及应用指南提供了这方面的指引。本指南附录 1 提供了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的示例。

4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合理保证业务时, 需要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

二、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一)遵守审计准则的规定(参见本准则第九条)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

1)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

2)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该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每项审计准则的要求,除非某项审计准则的全部内容或某项要求与具体审计工作不相关。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通过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

6.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同时接受委托审计整套财务报表,则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执行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通常与同时审计整套财务报表时的了解不同。注册会计师也可能无法获取审计整套财务报表时可以获取的、关于会计记录或其他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能需


要获取进一步的证据,以证实从会计记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对于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某些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工作可能与所审计的特定要素不成比例。例如,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的要求可能与应收账款明细表的审计相关,但由于审计成本方面的考虑,遵守这些要求可能并不可行。

如果认为按照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不可行,注册会计师可以与管理层讨论其他类型的业务是否可行。

(二)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参见本准则第十条)

7.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基于准则制定机构为编制整套财务报表而制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该编制基础是否可以接受,可能需要考虑其是否涵盖所基于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中,与该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充分披露有关的所有要求。

(三)审计意见的具体表述方式(参见本准则第十一条)

8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具体表述方式,取决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于按照公允列报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如果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这样的措辞;对于按照严格遵循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如果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编制”这样的措辞。

9.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并未明确说明如何列报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例如,当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整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或基于整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考虑审计意见的具体表述方式是否适当。下列因素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确定在审计意见中是否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措辞:

1)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明确或隐含地限定于整套财务报表。

2)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

①是否完全遵守与单一财务报表或特定要素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每项要求,以及单一财务报表或特定要素的列报是否包括相关披露;

②如果需要实现公允列报,是否提供超出编制基础特别要求的披露,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偏离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某项要求。

注册会计师确定拟出具审计意见的具体表述方式属于职业判断。例如,在对采用公允列报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 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考虑是否在审计意见中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等措辞,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三、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

10.注册会计师需要仔细考虑每项审计准则的相关性。即使审计对象仅是财务报表特定要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等审计准则,原则上都是相关的。这是因为,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舞弊、关联方交易或者不当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等,都可能导致财务报表要素存在错报。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中的哪些人进行沟通。该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全体成员参与管理,此时需要对如何运用沟通的要求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一情况。如果被审计单位也编制了整套财务报表,负责监督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编制的人员可能与负责监督整套财务报表编制的人员不同,注册会计师需要选择适当的人员进行沟通。

12.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条款。例如,向管理层获取的有关整套财务报表的书面声明,可能被有关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书面声明取代。

13.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的事项,可能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产生影响(参见本准则第十六条)。当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与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整合起来执行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能够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中使用在整套财务报表审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计划和执行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在此基础上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意见。

14.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单一财务报表(包括相关披露)之间, 以及财务报表的多个特定要素(包括相关披露)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不能孤


立地考虑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因此,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实施与关联项目有关的审计程序,以实现审计目标。

15.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低于整套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性水平。这将影响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对未更正错报的评价。

四、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形成审计意见时,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作出了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对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 按照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理解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传递的信息,以及重大交易和事项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17.本指南附录 2 列示了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参照其他应用指南提供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应用指南》等。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18.本准则第十三条指出,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守其他审计准则中的报告要求。本指南第 19 段至第 22 段提及的特殊考虑可能是有帮助的。

19.审计报告中对管理层与持续经营相关责任的表述,可能需要根据编制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必要的调整。审计报告中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表述,也可能需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对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要求,或者注册会计师决定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情形。如果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整体都适用。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该准则中的年度报告,就本准则而言,是指包含或随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报告,该报告旨在向所有者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提供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中所反映事项相关的信息。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拟发布此报告,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适用。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尽早(例如在业务承接阶段)与管理层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是否可能存在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相关的其他信息,以及管理层计划发布包含这些其他信息的报告的时间。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有关在审计报告中注明项目合伙人的规定, 也适用于上市实体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对非上市实体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注明项目合伙人。

(二)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报告(参见本准则第十六条)

23.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的特定事项,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以及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考虑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的某个事项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报告是否相关。

24.考虑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括的特定事项,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以及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时,相关的因素包括:


1)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所描述事项的性质,以及该事项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相关程度;

2)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所描述事项影响的广泛性;

3)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之间的差异;

4)整套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日期,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涵盖的期间或日期之间的差异;

5)与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日间隔的时间。

25.例如,如果对整套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与应收账款相关,而单一财务报表包括应收账款,或者财务报表特定要素与应收账款相关,则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很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如果对整套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与长期负债的分类相关,而单一财务报表是利润表,或者财务报表特定要素与应收账款相关,则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因此受到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26.在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可能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产生影响。当关键审计事项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相关时,“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有关如何在整套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对这些事项的信息,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如何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中应对这些事项。

27.即使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包含的特定事项不会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或审计报告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仍然可能认为,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提及这些事项是适当的(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整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是适当的。

28.在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某些情况下允许对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无法表示意见,而对财务状况发表无保留意见(参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应用指南》第 8 段)。此时,发表的无法表示意见仅针对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非财务报表整体。(参见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


附录 1



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的示例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可辨认无形资产、就保险组合中的已发生但未报告索赔计提的负债,包括相关附注;

2.有形资产净值明细表,包括相关附注;

3.与租赁财产相关的支出明细表,包括相关附注;

4.利润分享或员工奖金明细表,包括相关附注;

5.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预期信用损失明细表,包括相关附注。


附录 2



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参考格式 1:对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非上市实体单一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背景信息:

1.对非上市实体资产负债表(即单一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管理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与编制资产负债表相关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体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中关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责任的描述。

4.注册会计师确定在审计意见中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措辞是恰当的。

5.适用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6.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单一财务报表对该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

7注册会计师未被要求,并且也决定不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8.

【审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