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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1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4年1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9年131

各市财政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管理,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第五条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确定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等计算得出。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为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试点纳税人同时自产和外购半成品的,应将外购半成品与自产半成品分别核算,准确计算自产半成品耗用数量,据实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外购半成品也属于农产品的,应当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法,折算至已公布核定扣除标准的农产品数量后,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产品,又以试点产品连续生产其它产品的,可以选用合理的计算方法,折算至试点产品耗用数量后,再分别计算其它产品的农产品耗用数量。纳税人折算方法和计算过程,应当妥善留存备查。对于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纳税人,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在原材料、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归集和计算方法一经选用,在36个月内不得变动,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归集和计算相关数据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第六条成本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按农产品耗用率、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得出。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全部试点产品、半成品以及在产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合计上年生产成本=上年全部试点产成品、半成品以及在产品的生产成本合计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纳税人,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归集和计算方法一经选用,在36个月内不得变动,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归集和计算相关数据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对于实行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次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根据试点纳税人全年实际经营情况,对纳税人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第七条参照法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当年可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纳税调整额计入实际调整月份。

第八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第九条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为当期实际领用农产品数量。

第十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一)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