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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加强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采集,防范纳税人虚高购进价格、虚抵进项税额,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42号)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的管理,不断提高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预防纳税人采取抬高价格方式虚抵税款,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利用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增值税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用于抵扣的重点农产品的购进价格进行采集、加工、整理,计算出标本价格信息,并用于加强税收管理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 标本价格信息是指经国税机关整理选定用作参照值的价格信息,标本价格信息的确定以“标本纳税人”上报的价格信息为基础。
第五条 购进价格信息采集以市级国税局为单位进行采集、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对象为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农产品:全省“重点农产品”为植物油原料、棉花、禽畜等,具体农产品为《--市国税局标本价格公布表》(附表一)所列农产品;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重点农产品”种类。
第七条 每年1月30日前各市级国税局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筛选,选取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核算水平高,纳税信誉评定级次较好、抵扣重点农产品在全市同品种所占比重较大的纳税人,作为“标本纳税人”,进行价格信息采集。标本纳税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动,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年新增重点农产品大型企业,可以增减。各市选定每种农产品的标本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少于5户。
第八条 每年2月15日前,各市局将确定的重点农产品、标本纳税人向全市公布。
第九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五日内,市级国税局根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