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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02 鲁国税函〔2005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是规范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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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