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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所转法规废止】
鲁国税发〔2004〕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1-20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的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部分农产品,依据财税字〔1995〕52号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简称《注释》)中的范围进行界定,具体如下: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