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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140号 2007-9-10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省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下发了《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 鲁地税发[2006]54号 ,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最近,省农业厅确定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为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并以鲁农函字[2007]61号给省局来函,申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最近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省政府领导对此又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好省政府指示精神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现将政策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确定为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可按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 54号)中“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