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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359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人,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的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自由组合,组合后的收费标准为该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格。

根据物业服务区域收费面积(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规模确定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上限,其中,收费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内(含8万平方米),上浮幅度不超过20%;收费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以内(含15万平方米),上浮幅度不超过10%;收费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二、本通知公布的分等收费标准适用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依据。

三、市区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下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以本次公布的指导价为基期标准,政策发布实施3年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结合成本调查监审数据、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启动价格调整。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