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2023-05-26                             青发改价格〔2023〕117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或物业服务区域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

1.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共有产权住房、房改房等物业服务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3.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物业服务区域;

4.中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套数占本物业服务区域住房总套数70%以上(含70%)的物业服务区域。

5.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上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属于普通住宅,对区域内住宅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执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第1、2、3条中各类住房,依据项目立项文件、主管部门销售公告等确认。

(二)配建政策性住房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