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物专有部分装饰装修告知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物专有部分装饰装修告知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物专有部分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和谐关系,根据《民法典》《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物专有部分物业装饰装修告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装饰装修前的告知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主动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合理注意事项。

  2.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施工期限等书面材料交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合理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

  二、重点提示的注意事项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重点提示的注意事项内容有:

  1.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装饰装修时承重墙不得拆除、承重梁柱结构不得改动、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不得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2.若有在承重墙、楼面或屋面结构层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等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情形,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

  3.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提示告知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