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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9]11号 1999-1-29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经营单位。非物业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