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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0〕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Ο一Ο年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管理中心)受市国土房产局的委托,具体承担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务人员所在单位、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公务人员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公务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受理、审核、分配工作,并对骗取保障性租赁房的行为进行核查。

  第四条 承租使用保障性租赁房的公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 公务人员为两人合租一套保障性租赁房的,合租人双方应分别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合租的保障性租赁房公共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和学习需要,仅限于双方共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占用或双方擅自协商分割使用,并保持通行便利。

  第七条 公务人员为两人合租一套保障性租赁房的,如一方有亲属、朋友等非申请人临时居住的,应先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并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应提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

  第八条 公务人员为两人合租一套保障性租赁房的,其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由承租人双方分别按50%的比例缴交;涉及承租房屋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由承租人双方自行协商缴交。

  第九条 合租的一方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后,另一方承租人承担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和房屋公摊水电费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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