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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4〕614号                                 2004年12月2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删除第一、三、八、九条,删去附件:房产大修停用免征房产税备案说明书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登记变更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