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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9年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总体部署,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更好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三)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设置正高级职称,完善教师职称层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助理级为助理讲师、中级为讲师、副高级为高级讲师、正高级为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员级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级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充分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养成、工匠精神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唯论文、唯资历、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限制性条件,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教研情况、指导学生实习成果、专利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标准,制定《重庆市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1)和《重庆市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件2),作为全市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需要适时调整。

2.向优秀人才和边远区县倾斜。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本人获得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从企业直接聘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对边远区县技工院校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对既承担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一体化教师,符合《重庆市院校教师与企业工程师(技师)“双师”职称评定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加强评委会建设。适时调整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遴选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等,组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库。在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技工院校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见附件3),牵头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市职改办的指导下,主动对接配合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技工院校,成立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制定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2.改进评价方式。健全评审工作程序,积极探索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能力业绩水平。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将技工院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加强对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指导,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或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评聘有效衔接

1.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评聘结合,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技工院校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技工院校用人主体作用,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技工院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级内部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及我市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岗位,由技工院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4.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按照本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进行。公办技工院校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规范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各技工院校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新修订出台的评价标准开展培训。各牵头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组建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引导技工院校严格申报条件,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各技工院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将新修订出台的基本标准条件宣传到各教职员工,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请牵头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各技工院校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建立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18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重庆市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技工院校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布表


附件1



重庆市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

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推动我市技工教育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近5年内,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延期2年申报。

2.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3年申报。

3.师德师风严重失范者,学术不端、丧失诚信,在评审中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者(学历、资历、业绩和学术伪造,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当年评审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申报。

4.党员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1年申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2年申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者,延期5年申报。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曾受到“开除”处分者,延期5年申报。

6.因违法违纪,在立案调查或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二)学历与技能等级

1.正高级讲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2.高级讲师。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教1年及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讲师职务5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3.讲师。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助理讲师。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及我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要求。

(四)执业准入。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

二、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正高级讲师。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2.高级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3.讲师。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4.助理讲师。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二)专业工作能力

1.正高级讲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及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480学时及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

(2)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主持和指导过2次及以上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工作,成果显著。

(3)具体指导和培养过3名及以上其他层级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教育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4)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承担过3次以上的教学示范课。

(5)指导过4次及以上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6)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要求,负责过3次及以上学生在心理健康、生涯发展、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等方面问题的辅导工作,参与过2次及以上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工作。

(7)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2.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及以上。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和开展过1次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

(4)承担过2次及以上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方面的任务。

(5)指导过3次及以上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6)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要求,负责过2次及以上学生在心理健康、生涯发展、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等方面问题的辅导工作;技术理论课教师参与或协助过1次及以上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任务。

(7)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3.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过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480学时及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及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过1次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指导过2次及以上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工作。

(5)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4.助理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独立设计合理教案。年均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

(2)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3)承担过1次及以上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工作。

(三)业绩成果

1.正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四项及以上: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或该专业教研、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5名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4)参加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国家级优胜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或参加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

(5)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5名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技改攻关项目。

(7)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8)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在CN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3篇。

2.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三项及以上: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研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10名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

(4)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参加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5)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10名或在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参与地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8)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在CN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2篇。

3.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二项及以上: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15名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地市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校级一等奖。

(3)参加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说课、微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5)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4.助理讲师。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合格。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破格推荐评审,不受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职称档次限制。

(一)正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被命名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家。

3.本人获得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冠军。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产生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

(二)高级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获得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

(2)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产生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

(三)讲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产生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

(2)主持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解决企业技术操作难题,或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技术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经济与社会收益50万元以上。

四、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条件是技工学校教师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资格的基本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水平评价标准,需由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或考核结果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的表彰、奖励、竞赛、荣誉称号的种类和级别,需通过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以确保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本标准条件所有课题(项目)均应完成并正式结题。

(四)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技工院校担任同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教学的,经考核能胜任教学工作,转系列时暂免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但转系列后一年内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均截至申报年度的年底。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从学校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其间间断工龄必须扣除),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高一级学历(学位)应在申报的上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

(六)申报专业类别原则上应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类别相一致,且要求申报专业的教学工作量至少占任现职以来总工作量50%以上。鉴于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实际,允许教师申报与其就读的大专层次以上的相近专业类别。

(七)本文所指“以上”均含本级。


附件2



重庆市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推动我市技工教育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近5年内,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延期2年申报。

2.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3年申报。

3.师德师风严重失范者,学术不端、丧失诚信,在评审中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者(学历、资历、业绩和学术伪造,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当年评审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申报。

4.党员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1年申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延期2年申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者,延期5年申报。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曾受到“开除”处分者,延期5年申报。

6.因违法违纪,在立案调查或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暂缓申报。

(二)学历与技能等级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教1年及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在讲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及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及以上。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具有本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继续教育。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及我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要求。

(四)执业准入。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

二、业绩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基本掌握教育学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二)专业工作能力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及以上,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种,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过2门及以上本专业生产实习课程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480学时及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

(2)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和指导过3次以上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对技工教育有创新性的推动作用。

(3)具体指导和培养过3名及以上其他层级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教育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4)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承担过3次以上的教学示范课及专题讲座。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过2次及以上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或指导过3期以上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承担过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的工作任务。

(6)承担过至少2次高级工及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年均教学工作量480学时及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及以上。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和开展过2次及以上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工作,成绩突出。

(4)在本校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承担过2次及以上的教学示范课及专题讲座。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过1次及以上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或指导过2期及以上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6)承担2次及以上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过1门及以上生产实习课程,年均教学工作量480学时及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60学时)。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及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过1次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教学工作,参与过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的工作任务。

(5)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参与过1次及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及以上,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年均教学工作量240学时及以上(校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4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80学时)。

(2)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任务。

(三)业绩成果

1.正高级实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四项及以上。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或该专业教研、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4)参加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国家级优胜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或参加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

(5)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及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承担培养指导3名及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8)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在CN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3篇。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三项及以上: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或该专业教研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6名或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4)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5)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6名或在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及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在培养指导2名及以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8)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9)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在CN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2篇。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二项及以上: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参加中国技能大赛获得前9名或参加(含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含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地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3)参加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说课、微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获得校级等奖及二以上。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及以上。

(5)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参加工作以来的教案合格。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见习期间的教案合格。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破格推荐评审,不受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职称档次限制。

(一)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被命名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

3.本人获得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冠军。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产生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获得或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亚军奖以上名次。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产生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产生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2.主持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解决企业技术操作难题,或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技术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的经济与社会效益30万元以上。

(四)特殊人才破格。从企业调入或直接录用的在编、具有生产一线丰富工作经验的国家高技能人才或国家命名专家,可直接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职称。

四、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条件是技工学校教师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资格的基本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水平评价标准,需由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或考核结果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二)本标准条件涉及的表彰、奖励、竞赛、荣誉称号的种类和级别,需通过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以确保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本标准条件所有课题(项目)均应完成并正式结题。

(四)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技工院校担任同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教学的,经考核能胜任教学工作,转系列时暂免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但转系列后一年内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均截至申报年度的年底。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从学校毕业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任职年限计算方法: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之日起(其间间断工龄必须扣除),计算至申报年度年底止;全脱产学习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高一级学历(学位)应在申报的上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

(六)申报专业类别原则上应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类别相一致,且要求申报专业的教学工作量至少占任现职以来总工作量50%以上。鉴于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实际,允许教师申报与其就读的大专层次以上的相近专业类别。

(七)本文所指“以上”均含本级。



附件3


技工院校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布表

序号

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所属技工院校

备注

1

万州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

奉节县人力社保局

重庆万州技师学院

重庆中意职业技术学校

重庆行知技师学院

沿用原重庆市技校教师中级职务万州区评审委员会

2

南岸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南岸区人力社保局

涪陵区人力社保局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江北区人力社保局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丰都县人力社保局

市商务委

市城管局

重庆交通开投集团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现代职业技师学院

重庆市第二交通技工学校

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重庆市城市建设技工学校

重庆三峡职业技工学校

重庆市公共交通技工学校

重庆航运旅游学校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

重庆市机电工程技工学校

重庆市艺才技工学校

重庆市联合技工学校

新设

3

巴南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巴南区人力社保局

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

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

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五一技师学院

重庆机械技师学院

重庆工贸技师学院

重庆建筑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重庆南桐技工学校

重庆市卫生技工学校

重庆市机电技工学校

重庆渝州车辆技工学校

重庆市新渝技工学校

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

新设

4

沙坪坝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

永川区人力社保局

北碚区人力社保局

合川区人力社保局

壁山区人力社保局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市经济信息委

市能源局

总参信息化部直属工厂

重庆能源集团

重庆铁路运输技师学院

重庆能源工业技师学院

重庆市工业技师学院

总参信息化部直属工厂职业技术学校

重庆天府技工学校

重庆益民技工学校

重庆市红春藤技工学校

重庆市青山工业技工学校

重庆市新华技工学校

重庆市春晖人文技工学校

重庆市华为技工学校

新设

备注:此表只统计2019年招生技工院校,未招生达到申报条件或新设立、新迁入的,原则按照与该区县招生技工院校一致或就近原则,由片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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