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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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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日



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技工院校实习实训条件,提高技工院校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是指经技工院校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签、专家评审通过并完善公示发文等程序,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全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所属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监管职责。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辖区内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

第四条  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应当坚持与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相对接,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突出技工教育办学特色,改善技工院校办学环境,夯实人才培养基础。

第五条  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应当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面向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我市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六条  当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任务由市人力社保局下达,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市级财政支持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资金原则上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技工院校或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需求,加大经费投入,配套资金不低于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20%,鼓励项目建设技工院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配套经费。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硬件要求。技工院校应当具有教学实践必需的实训用房、设施设备、师资条件等。其中,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8万平方米,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少于800人,近三年年均社会培训原则上不低于800人次。申报专业原则上连续招生2年以上,学制教育在籍学生原则上200人以上,近三年年均社会培训原则上不低于100人次。

(二)鼓励条件。对办学特色浓厚、专业工种紧缺、就业率高、行业优势明显、社会反映良好的技工院校,特别是取得突出成绩的世界技能大赛市级以上集训基地,原则上可适度放宽申报条件。

(三)其他要求。每所技工院校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专业,专业名称原则上应与最新版《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相同。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业)原则上5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对在招生、收费、资助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

当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技工院校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技工院校,如实填写《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和《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附件2),附相关佐证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装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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