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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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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3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三级管理、分级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各技工院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被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情况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因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病愈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及时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复查不合格,不得注册学籍。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

(二)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的;

(四)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15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第十条 学校应在新生报到30日内完成新生学籍基础信息收集,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新生名册经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非新生年级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进入市内技工院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依据重庆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现行资助政策,对已取得技工院校学籍且符合资助政策的学生,应按时足额发放资助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全市技工院校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

技工院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规程》为准。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三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两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四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三年;

(三)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为五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四年。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也是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评定发放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安排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操行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按学校教学管理办法执行。校际之间相同专业课程成绩可互认,不同专业的文化基础课成绩可互认。

第二十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的,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还须提供医院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科目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五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二十五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在市内技工院校间、市内不同类型学校间、跨省市转学的,经双方学校、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学:

1.有区县级以上成果证明学生确有专长,到拟转入学校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可以在其他技工院校继续学习的;

3.经学校审查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的;

4.其他认定可以转学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采用一贯制办学模式的;

2.入校未满一学期的;

3.毕业年级的;

4.处于休学期间或在纪律处分期内的;

5.已办理过一次转学手续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转学后,学生在转出校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由转入校按相关教学管理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经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适当的专业;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不满足转入专业特殊要求的;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对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4.招收标准和培养目标不同的;

5.达到退学条件、正在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的;

6.享受特殊专业补贴或其他特殊资助的。

(三)其他转专业约束条件:

1.若转入专业的学生数大于该专业计划数,则须按成绩择优办理;

2.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办理一次转专业;

3.学生转专业前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因转专业缺修的专业课,应当补修。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当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校下年度该专业没有招生的,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转入适当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学校批准,报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学校予以保留,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

(二)一个学期中因故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可予休学;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应休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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