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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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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能力培养为本位,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育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技工院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管;部门办、企业办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对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教学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应当设立基层教研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专业(学科)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活动。

技工院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教学部门和教研机构职能职责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学期授课计划的制定、审批制度,教材管理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制度,实习实训场所、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按学期制定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工作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举措等。

技工院校应当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教学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计划并执行。应当定期进行工作实施计划检查。

第七条 教学常规管理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校历表、教学进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志,下达教师任课计划,召开教学例会,管理教学档案等。具体内容:

(一)校历

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按学年或学期编制,每学年教学周数应不少于40周。在上一学年结束前经校务会审定后,印发各部门执行。因特殊原因要延迟开学或减少教学周数,应事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学进程表

教学进程计划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时数、实习实训时间、考试日期等。

(三)任课计划表

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学进程计划中的教学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编制教师任课计划表,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于开学前下达到任课教师。

(四)学期授课计划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实习实训课题和教学进程计划按学期编制。经基层教研组织讨论,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实习实训教学是技工院校的主要课程,学校除必须严格按照实习实训课题内容和时间分配,认真组织编制实习实训教学的学期授课计划外,还应当填写实习实训材料、工具、设备及防护用品计划表。

(五)课程表

课程表是全校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安排。课程表可分为学校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及实习实训安排表。课程表由教学管理部门编排,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下发。

(六)教学日志

教学日志主要包括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作业和教学评价等,分班发放,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填写,教学管理部门定期查阅并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七)教学例会

教学例会包括教学工作例会、教研组长会和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主要内容为布置和检查各项教学工作,分析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文书、教学业务和教师业务等档案的管理。教学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各类教学档案的归档内容,做到规范、齐全、实用。短期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需长期保存的经教学管理部门整理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做好学生入学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文件管理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人才培养标准,结合行业、企业和学校实际,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实施性教学计划修订应当以学年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技工院校应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大纲。

技工院校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应当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发的教学大纲;专业课应参照国家或行业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尚无统一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课程,可由学校组织编写实施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性质和设计思路、课程目标、课程主要内容与要求和实施建议等,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技工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压缩教学内容和课时。实施性教学大纲要及时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11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规范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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