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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
渝人发〔2007〕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渝府发〔2006〕132、133、134号和渝办发〔2006〕25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单位范围如下:

(一)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育学校。

(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办法出台前,农业广播学校、卫生进修校、广播电视大学中专部、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认定的中专部,这次暂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