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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6〕1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渝府发〔2006〕132、133、134号和渝办发〔2006〕25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学习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凡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这次工改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例:某同志参加工作前获得硕士学位,其没有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本科4年,研究生3年)合计7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例:某同志2000年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博士期间(2004年)参加工作,现任主任科员,这次工改其套改年限为:11年。

(二)渝办发〔2006〕257号第一条(四)款规定的电大、夜大、函大、职大的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前获得了毕业证书,其实际学习年限,大学本科短于4年,大学专科短于2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以学年度)计算套改年限;如参加工作前开始学习,参加工作后获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从获得毕业证书的当年起,按大学本科4年、大学专科2年往前推算,推算到本人参加工作前的学习时间可以计算套改(学习)年限,推算到本人参加工作时间期间之内的,不再重复计算套改(学习)年限。

例:某同志1995年开始自考学习(以自考入学的相关材料为依据),1997年获得自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1998年参加工作至今,这次工改的套改年限为9年(工龄)+2年(学习年限)合计11年。

例:某同志1996年开始自学考试(以自考入学的相关材料为依据),1997年参加工作,2000年获得自考本科的毕业证书,该同志可以计算1年的套改(学习)年限;如果该同志2001年及以后才获得自考本科的毕业证书,就不再计算套改(学习)年限。

(三)参加工作前获得大学普通班毕业证书且未计算工龄的人员,其学习年限按3年计算。

二、关于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四)参加工作后再脱产攻读研究生以上学历,其学习期间计算了工龄的人员,其学习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调动工作人员中,调动前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后首次确任为副厅局级或正厅局级行政职务的人员,可将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与调动后首次确任为副厅局级或正厅局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时间。

例如,某高校教师,2000年被聘为教授职务,2005年调动工作后任某市级机关的副局长,这次工改,该同志任副局长的任职年限为7年(2000年-2006年)。

(六)因工作调动或调整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现任科员职务的,可将调动(调整)前任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与现任科员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科员的任职年限;现任办事员职务的人员,可将调动(调整)前任技术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与现任办事员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办事员的任职年限。

(七)原工人身份按有关政策规定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所聘岗位套改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其原任下一职务可按初次确定工资时本人的学历定级职务确定。

例:某同志1985年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当技术工人,2005年聘用为事业单位科员(五级职员),现工龄22年,套改薪级工资:按科员套15级295元,按低一职务(办事员)套18级365元;该同志如果2005年聘用为事业单位副主任科员,由于没有实际担任科员职务,其低一职务应按办事员套改,套改结果:按副主任科员套18级365元,按低一职务(办事员)套仍然为18级365元;如果该同志1985年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当技术工人,他的下一职务可按科员职务计算任职年限。

(八)原工人按有关规定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被确定为办事员(最低职务)的,这次套改的任职时间,从本人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例:某同志大专毕业后,于1998年参加工作到某事业单位当工人,2005年经批准被聘为本单位的办事员(原六级职员),这次工改,该同志按照事业单位办事员职务进行套改,其任职时间为8年(1999年—2006年)。

(九)1993年工改后参加工作的初级技术工人,其任职年限从本人学徒、熟练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例:某大专毕业生,2000年5月参加工作当工人,2002年4月转正定级为初级工。这次工改,其套改年限为:7年(工龄)+3年(学习年限),合计10年,其任职年限为5年(2002年-2006年)。

三、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

(十)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2006年7月1日仍在缓刑期内的,这次工改不增加退休费,可在缓刑期满后再按相关规定增加退休费,但缓刑考验期间不予补发。

(十一)异地安置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干部,不能执行安置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十二)机关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职务增加退休费,其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与增加退休费挂钩。

(十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时,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增加离退休费(仅适用于此次工改时增加离退休费)。

(十四)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继续执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政策:

1、继续执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渝委发〔1999〕47号)。中、小学教师,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2、继续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险〔1982〕32号)。对曾经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含复员军人),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3、继续执行《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 人函〔1996〕295号。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