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职工及改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现将调整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职工和改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统称“调入企业职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调入企业职工,按照《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渝劳社发〔2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