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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重庆实际,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既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又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实施范围。单位是否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根据其担负的主要服务职能,由主管部门与同级编制部门共同确定。

(二)经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且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实施范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随访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

(三)“多块牌子,多种职能”(既有公共卫生机构的牌子又有公立医院的牌子)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力社保、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后,纳入实施范围。未纳入实施范围的单位须自筹经费向本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补贴的执行时间、标准与当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一致。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各因素(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权重。其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应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履行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相应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出现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等情况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二)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的,比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以转业移交地方的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准。复员军队干部,如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实施。

1.“主要领导”按“党政正职领导”掌握。

2.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保持适当差距。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主要领导考核中,考核结果较差的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

3.经主管部门认定担任本单位业务骨干的主要领导,在全体工作人员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可执行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的“特殊人才津贴”项目。

(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以下津贴补贴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