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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1〕2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侨务办公室:

为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根据《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5号),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