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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外籍职工能否办理退休的请示》(杭劳险(2000)23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外交部、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和原省劳动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劳就(1995)43号)规定,凡具备外国人、华侨及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我省境内就业条件,依法获取得相应的就业许可证书,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其社会保险可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华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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