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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华侨捐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华侨捐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丽政办发〔202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华侨捐赠是海外侨胞爱国爱乡、报效桑梓的具体行动,是华侨要素回流、参与丽水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为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华侨捐赠工作,调动华侨关心支持家乡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华侨捐赠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健全华侨捐赠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丽水市华侨捐赠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规范华侨捐赠工作。市政府联系侨务工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侨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红十字会、丽水海关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侨办。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华侨捐赠工作情况。县(市、区)政府参照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侨办牵头协调华侨捐赠工作,负责华侨捐赠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并参与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条例等涉侨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接华侨捐赠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等相关工作;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履行受赠单位职责,配合做好受赠管理工作;丽水海关做好捐赠物资通关及相关减税、免税手续受理、审批、管理工作;市直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华侨捐赠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无偿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违背捐赠人意愿的捐赠活动。

(二)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受赠人收到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三)坚持统一归口原则。华侨捐赠的法定受赠方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侨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捐赠人向法定受赠方进行捐赠,确保捐赠行为规范、有序。

三、加强华侨捐赠受赠管理

(一)完善捐赠备案制度。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按受赠时汇率计算,下同),受赠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受赠单位应每半年向同级侨务主管部门报备华侨捐赠情况,包括捐赠项目、捐赠总额、捐赠人、受赠人等。捐赠人可通过传真、邮件、微信等方式,凭捐赠协议书或捐赠票据向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备案。受赠人接受捐赠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备案的,由侨务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备案。

(二)建立捐赠协议及联系人制度。对捐赠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华侨捐赠项目,捐赠人与受赠人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事项。捐赠项目的受赠人要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联络工作,每年向捐赠人通报捐赠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向捐赠人书面通报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维护和社会效益等情况,并抄送县级侨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民政部门。

(三)推进华侨捐赠数字化管理。以省委统战部浙里为侨服务“全球通”侨务工作管理子场景为平台,准确、完整录入信息数据,及时回应捐赠人的合理诉求,搭建引导华侨捐赠、需求对接、备案办理、信息公示、报批审批的开放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华侨捐赠行为的便捷度、透明度。市、县侨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华侨捐赠款物情况进行统计更新,实现捐赠数据动态管理。

(四)建立长效化监督机制。建立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市、县民政部门联合同级相关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联合监管等方式,对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受赠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对重大华侨捐赠工程和项目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华侨捐赠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受赠单位应建立受赠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向同级侨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汇报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民政部门、侨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健全捐赠人礼遇和优惠制度

按照条例要求,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和捐赠人意愿颁发捐赠证书。市、县侨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华侨捐赠实际情况,筛选捐赠项目价值较大的,或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经同级协调小组审核研究,对捐赠人予以表彰,颁发捐赠证书和“浙丽侨爱”奖牌。受表彰的捐赠人可被邀请参加市、县人民政府举行的重大庆典或文化、教育、科技、经贸等活动,并安排市、县领导与其会见。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规费和配套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来源:丽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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