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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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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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分类或税费种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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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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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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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8〕141号 |
5 |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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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取得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387号 |
7 |
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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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税 |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225号 |
9 |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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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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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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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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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业税 |
关于广州电力工业局路灯管理所取得的财政性拨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穗地税函〔2005〕105号 |
14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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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个人所得税 |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
穗地税函〔2006〕132号 |
16 |
车船税 |
转发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82号 |
17 |
综合 |
关于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国民旅游休闲卡发行过程中涉税事项的复函 |
穗地税函〔2009〕442号 |
18 |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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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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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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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车船税 |
关于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
穗地税发〔2012〕195号 |
22 |
车船税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纳(免)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函 |
穗地税函〔2012〕196号 |
23 |
车船税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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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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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分类或税费种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 |
1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意见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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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综合 |
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市部分税收政策的复函》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249号 |
转发意见 |
3 |
营业税 |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79号 |
转发意见第二条 |
4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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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个人所得税 |
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1〕85号 |
转发意见 |
6 |
个人所得税 |
第一条中“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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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人所得税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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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个人所得税 |
第一条第(二)项的“3.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4.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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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所得税 |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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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所得税 |
第九条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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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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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分类或税费种 |
文件标题 |
文号 |
修订条款或内容 |
1 |
个人所得税 |
将第六条中“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修改为“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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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所得税 |
将第一条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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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堤围防护费 |
将第一条第(五)项“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修改为“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466.67万元定额封顶。” |
附件4:
关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答:税费规范性文件是根据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针对特定时期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状况制定的。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推进,税收制度建设中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有些规范性文件已经滞后、不合时宜,有些规范性文件在内容方面重复交叉,有些规范性文件因形势变化已不具有可操作性,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制度风险有所增加。因此,开展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开展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有什么意义?
答:对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要查找出文件或条款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开展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具有重要意义,既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还是规范税收执法的有效手段。
三、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费规范性文件是如何处理的?
答: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对属于执行时间过期或调整对象灭失的文件宣布失效;(2)对违反上位法规定或已被后文废止的文件宣布撤销或废止;(3)对与本机关税费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或重复的、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的文件予以修订。清理中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文件存在问题,则提请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清理。
四、这次文件清理有什么成效?
答: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自行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需宣告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36件,其中全文废止失效23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10件、部分条款修订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