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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2月25日 穗地税发[1998]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将穗地税发[1998]42号文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下同)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通知如下,请连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7]190、191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仍按我局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除上述第一、二点以及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市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