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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2003年1月28日                   穗地税发[2003]46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6]84号规定,本文第三条从200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7年)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19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六点停止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本文第七点停止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段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不含增值税收入扣减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合理税费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经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主管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三、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出境定居人员按规定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03号 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6个月计算,低于6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月份数=18000÷2000=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0÷6=30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1260)×10%-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894(元)

四、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的补充意见 》 ( 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