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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3月23日                穗地税发〔2001〕65号

USHUI.NET®提示:1、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五点第一款废止;改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中“......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2号)和《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7号,以下简称“517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第四条、第五条第(二)、(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做好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简化征收管理,对原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合伙企业,在征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仍可采用定率征收方式,并以合伙企业整体作为纳税单位,别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 ( 穗地税发[1998]192号和《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0]517号,以下简称“517号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