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1、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五点第一款废止;改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中“......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92号)和《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7号,以下简称“517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计算”、第四条、第五条第(二)、(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