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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6日            穗地税发[2004]64号

(根据202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将之前条款废止的一并全文修订并重新公布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位发给员工的各种通信卡等征税问题
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羊城通卡、有价(储值)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奖学金的征免税问题
对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的奖学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取得伙食费、公杂费的征免税问题
对临时出国人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食费、公杂费,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行〔2013〕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