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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7〕32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7〕329号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你公司《关于美兰基地停机坪及机场联络通道资产减免房产税请示》(琼航财〔2007〕1085号)和《关于减免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房产税的请示》(琼航财〔2007〕10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公司美兰基地房产账面价值中含有停机坪和机场联络通道资产,可否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给予减除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停机坪和机场联络通道,均不属于房产,因此,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具体由你公司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海口地方税务局美兰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核算凭证或证明等,由美兰分局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确认的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你公司账面中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一期)房产原值132756398.69元免征房产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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