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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昌江县工商局出租集贸市场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昌江县工商局出租集贸市场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6〕1号

海南省昌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昌江县石碌第二集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主体问题的请示》(昌江地税发〔2005〕2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县工商局于1994年10月18日与海南财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泉公司”)签订《改建昌江县石碌第二集贸市场合同书》,双方约定:昌江县工商局负责办理石碌第二集贸市场(以下简称“石碌第二市场”)用地和报建手续,财泉公司负责石碌第二市场工程建设总资金(包括搬迁赔偿费和拆除费),市场建成营业之日起十二年内的经营权和房产使用权归财泉公司。之后由于债务纠纷,法院裁定将财泉公司拥有的石碌第二市场经营使用权转给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建行”)和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林业公司”),以抵偿债务。
昌江县工商局将石碌第二市场十二年的经营权和房产使用权转交给财泉公司,以抵偿石碌第二市场建设资金的行为,属于租赁房产行为,租金收入为石碌第二市场建设投资总额(包括搬迁赔偿费和拆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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