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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城糖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城糖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7〕255号 

临高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临城糖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问题的请示》(临高地税发〔2007〕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规定,临高县临城糖厂(包括厂区、厂房、办公室、职工宿舍、蔗区等)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为临高县临城糖厂所拥有,因此,临高县临城糖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均为临高县临城糖厂。2000年9月8日,临高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洋浦南华糖业有限公司)签订《企业国有资产委托运营合同》,将临高县临城糖厂全部资产委托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委托运营期限至2005年9月8日止共五年,由于委托运营期间临高县临城糖厂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临高县临城糖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仍然不变。
二、2006年1月23日,临高县人民政府与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临高县临城糖厂蔗区无限期全部划归给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和使用(实际使用单位: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双方协议书生效后,由于临高县临城糖厂蔗区的土地使用权已划归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所拥有,因此,自2006年2月后,原临高县临城糖厂蔗区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洋浦南华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超过应纳税额多缴房产税7.5万元和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8.8万元(共计66.3万元),应给予退还或抵减下一个纳税期尚未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