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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2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贸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 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 ( 丽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规范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 ( 丽政办发〔2019〕44号)等精神,规范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实施周期至2024年9月20日止),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平台和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平台

  数字经济平台指绿谷信息产业园、数字经济双创园(原大学生创业园)、数字经济天宁基地(原绿谷信息产业园天宁孵化基地)、杭州丽水数字大厦(原丽水海创园)及其他丽水市数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数发公司)管辖的“飞地”园区等。

  第五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符合《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 ( 丽政办发〔2019〕44号)要求的入驻企业、个人、平台委托运营商或相应招商中介。

  (二)企业依法经营、账证健全、查账征收,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遵守园区管理规定。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这类企业人员不纳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一)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和人才政策

  除有特别规定或入园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两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1.数字经济“两园一基地”(不含自建大楼部分)、数字经济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飞地”园区企业,每季度次月10日前集中申报。

  2.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中经审核入园的企业每年申报两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运营商政策

  根据委托运营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入驻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申报材料

  (1)《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申请表(企业)》(附件1);

  (2)企业入驻合同复印件;

  (3)企业纳税证明和完税证明电子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可出具)

  (4)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申报材料

  (1)《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申请表》(附件4、5)

  (2)企业纳税证明和完税证明电子凭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可出具)

  (3)企业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自建大楼需提供);

  (4)企业用房租赁费用正式票据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5)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清单、连续发放3个月以上工资人员清单;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申报材料

  (1)《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申请表(个人)》(附件2);

  (2)个人奖励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3);

  (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运营商申报材料

  (1)《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运营奖励资金兑现审批表》(附件6);

  (2)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数字经济平台招商领域工作扶持资金,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兑现流程

  (一)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入驻企业、个人或机构,由企业或机构统一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负责企业所属平台管理和服务的市数发公司下属公司或运营商,其中有运营商服务的平台区域的报运营商,无运营商服务的平台区域的直接报市数发公司下属公司。运营商政策资金由市数发公司下属公司直接申报。

  (二)材料审核。市数发公司下属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有运营商服务的平台区域的申报材料会同运营商一起审核),包括核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完成后报市数发公司复审,市数发公司形成复审意见。复审完成后报市经信局初核,市经信局需就申报企业的信用情况向市信用办进行征询(也可由市数发公司进行信用征询)。市经信局初核后形成拟兑现专项资金清单,并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公示情况、征信结果和相关证明等材料一并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及时拨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协议)。

  (四)其他

  1.奖励对象为企业的,兑付给企业。奖励对象为个人的,兑付给申报人所在企业,再由所在企业拨付至个人。

  2.市数发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保证金方式收取房租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3.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推进进度,政策条款在市产业及惠民政策兑现系统上线运行的,申报材料、申报兑付流程、公示、联合发文、资金拨付等从其规定执行。

  4.资金兑付后市财政局将企业原始申报材料返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仅保留市经信局提交的审核意见(含汇总清册)及其他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