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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丽财公告〔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丽水市财政局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1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结果公告如下:

一、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150号)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二、将《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及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三、将《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154号)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四、将《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24号)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五、将《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7〕296号)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六、将《丽水市区粮食安全专项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315号)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七、将《丽水市省级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丽财企〔2018〕22号)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八、将《丽水市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9〕133号)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九、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19〕134号)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十、将《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20〕100号)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十一、将《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0〕117号)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十二、将《丽水市企业信用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3〕360号)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十三、将《丽水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3〕361号)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本公告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同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5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一、本次财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任务落实,根据《丽水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信用措施全部于法于规有据。

二、本次财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的依据是什么?

本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修改。

三、本次修改的结果是什么?

本次主要将原有的信用措施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具体如下:

1.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150号)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2.将《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当年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及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专项资金。”

3.将《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