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信用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信用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3〕3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丽水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做好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工作,根据《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2]7号),特制定《丽水市企业信用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丽水市本级企业信用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发〔2013〕166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本级企业信用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本级企业信用建设财政奖励资金设立、发放,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规范实效”原则,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丽水经济开发区企业、行业获评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条  资金申报总原则:

(一)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