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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9〕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 ( 丽政发〔2019〕16号)等文件,规范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9〕16号)等精神,规范市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66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五年,优先使用省级切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机构。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

  (二)推进社区商业和邻里中心建设。

  (三)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程、商业特色街区和商贸特色镇建设。

  (四)扶持特色会展业发展。

  (五)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

  (六)加大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养力度。

  (七)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加强老字号原址保护。

  (八)支持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特色街建设。

  (九)支持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

  (十)支持高端餐饮企业引领市场。

  (十一)培育壮大餐饮龙头企业。

  (十二)支持餐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

  (十三)支持餐饮人才培养。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兑现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时间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项资金采取按年申报、事后拨付办法,项目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符合商贸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二)符合社区商业和邻里中心建设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证书等);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三)符合连锁经营奖励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连锁门店清单;

  3.连锁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连锁直营门店店内店外照片各一张。

  (四)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商业特色街”、“省级商业特色街”、“国家级商业特色街”、“市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称号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五)符合特色会展资金补助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展会照片内外各两张。

  (六)参加省内外开拓商贸市场活动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参展现场展位照片两张。

  (七)符合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养项目的企业(行业协会),由企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文件、证书等);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八)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九)在原址开展经营的老字号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十)投资建设老字号博物馆(老字号特色街)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丽水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十一)老字号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第三方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十二)老字号企业自建平台的,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3.自建平台销售数据。

  (十三)引进和创建国际国内一线餐饮品牌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相关认定文件、证书、授权等。

  (十四)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餐饮龙头企业”、“特色名店”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十五)开拓市外市场的餐饮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