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商贸流通发展

  (一)支持商贸设施项目建设。

  商贸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商业特色街区、高端时尚街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和新引进的高端物流、冷链配送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大型商贸设施项目,且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或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房产购置),按工程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资助,最高限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社区商业和邻里中心建设。

  按照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推进邻里中心建设。

  对符合《浙江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邻里中心(街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1号)文件相关要求的示范项目,根据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给予35%资金补助(上限300万元),每年给予房屋租赁费用45%的补贴。运营邻里中心的企业优先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

  (三)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程、商业特色街区和商贸特色镇建设。

  推动连锁经营向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延伸,对到城市社区、新区(开发区)和农村发展放心食品、绿色农产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旅游商品、再生资源、老字号产品等行业连锁经营网点的企业,连锁直营门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总数在1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门店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4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奖励90万元;对当年评选为市级商贸特色镇、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5万元。

  (四)扶持特色会展业发展。

  对经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协会在我市举办工业品、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介和商贸洽谈会,举办美食节、厨师节和地方特色菜肴技能等比赛,给予场租费50%的补助,每个摊位布展补贴1000元。

  (五)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省、市政府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每个展位(每次)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8万元。

  (六)加大对商贸企业的金融扶持。

  鼓励商业银行提供符合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对餐饮企业、老字号企业改造经营设施、开设网点、购买生产设备、投建配送中心等所需资金,应积极采用有形资产抵押、商标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七)加大商贸仓储用地支持。

  对年度经营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成长性好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可优先安排仓储配送用地。

  对年度经营销售额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由政府统一规划商贸仓储配送区块,通过公开招商确定业主开发。

  (八)加大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养力度。

  对“手艺传承基地”“老字号工匠教育基地”“餐饮研究工作室”等专业技能研发、研究、教学项目的商贸流通企业、行业协会,按资金投入(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给予12%项目补助,上限100万元。

  二、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

  (九)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加强老字号原址保护。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旧城改造涉及老字号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保留老字号原有建筑。对老字号经营企业租赁该老字号生产、经营原址开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