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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财企〔2017〕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莲都区财政局、经商局,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6〕55号)和《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发〔2013〕166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研究制定了《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

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规范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省切块资金以及其他特定信息经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市级范围内账证健全查账征收信息经济企业。《实施意见》第三条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实施主体为丽水市范围企业,不受企业行业类别限制,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四)同一项目符合《实施意见》多款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款;同一项目已享受其它市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1)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2)按要求申报年度报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5)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奖励。

经评审验收后的项目业主申请奖励还需提供:验收报告或证书。

(二)信息经济创业创新扶持补助。

1.申报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信息经济创业创新孵化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方案),经评审认定后申报资金补助还需提供:项目入驻孵化器合同。

2.申报信息经济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方案),经评审认定后申请创业启动资金补助还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认定的孵化器申请其给予入驻的信息经济创业创新项目(团队或个人)场地租赁费减免部分补贴还需提供:(1)项目资料;(2)孵化器与入驻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

上述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的信息经济创业创新项目(团队或个人)人均场地面积标准为9㎡。企业(团队或个人)实际入驻(租赁)人均场地面积高于9㎡的,按人均场地面积9㎡计算;企业(团队或个人)实际入驻(租赁)人均场地面积不足9㎡的,按实际入驻(租赁)面积计算。

4.经认定的孵化器申请其给予入驻的信息经济创业创新项目(团队或个人)提供云计算、云存储等云资源服务费用补贴(含无偿提供)补助还需提供:(1)入驻项目资料;(2)孵化器与入驻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孵化器以货币形式补贴云资源服务的需提供:①孵化器与入驻项目业主签订的云资源服务补贴协议;②实际补贴费用发票;③入驻项目业主与云资源服务商的服务协议;④云资源清单(包括价格标准和费用),服务费用发票。(4)孵化器直接减免项目业主云资源服务费的需提供:①孵化器与入驻项目业主签订的云资源服务协议;②实际费用发票;③入驻项目业主出具的租用证明材料(云资源服务账号和实际使用云资源服务清单);④孵化器与云资源服务商的协议、云资源清单(包括价格标准和费用),服务费用发票。

(三)信息经济项目(人才)落地奖励。

1.在丽水实际投资500万元(除土地出让金、土建、装修、车辆购置等及其税费外)以上的新办信息经济企业在其达产后申报奖励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

2.在丽水实际投资不足500万元(除土地出让金、土建、装修、车辆购置等及其税费外),但自成立(或入驻丽水)之日起三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自主软件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经济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年自主软件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信息经济龙头企业奖励。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信息经济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2.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核查的信息经济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通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核查文件。

3.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信息经济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牌匾证书及复印件。

4.获得省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家级颁发荣誉称号的信息经济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相应荣誉称号的公布文件或牌匾证书及复印件。

(五)信息经济企业提质增效奖励。

1.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奖励需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及复印件。已申领低等级资质认证奖励的企业晋级后给予标准差额奖励。

2.申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三级、二级、一级奖励需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及复印件。已申领低等级资质认证奖励的企业晋级后给予标准差额奖励。

3.申报CMM/CMMI认证三级、四级和五级奖励需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及复印件。已申领低等级资质认证奖励的企业晋级后给予标准差额奖励。

4.申报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奖励需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5.参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或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展会申报展位费用补助需提供:(1)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展会文件或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参加展会的核准文件,或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书面证明等;(2)实际展位费用发票;(3)与展会组织方签订的参展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六)信息经济企业自主创新奖励。

1.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核定的信息经济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省经信委出具的软件产品核定文件或公告。

2.首次通过软件企业核查的信息经济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省经信委出具的通过软件企业核查文件或公告。

3.通过软件企业核查的信息经济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申报年租金补助需提供:(1)省经信委出具的通过软件企业核查文件或公告;(2)房屋租赁合同;(3)实际租赁费用发票;(4)房产证复印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

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的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当地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在报送材料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审,必要时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在次年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财政兑现扶持资金。

获得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提交市财政局。

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符合条件的属地企业申报兑现扶持资金流程参照执行。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兑现情况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有明确扶持对象的,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拨付;未明确扶持对象的,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方案明确后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程序对上级下达资金予以兑付。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信息经济领域工作的相关资金,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等组织实施及申报,申报材料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复核,并通过相关程序予以兑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本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文件规定使用,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享受对象资格审查表


附件1

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申请补助类别


申请补助金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上年度

经济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软件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税收总额


此内容分项填写

示范试点创业项目

总投资额


新增销售收入


孵化器

总面积(㎡)


总入驻项目数


场租减免项目数


减免项目面积总计


按标准减免面积


按标准减免金额


云服务补贴(减免)项目数


云服务补贴(减免)金额


其他


项目情况及

项目成效


经信部门

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备注: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填写此表格的相应栏目。


附件2

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享受对象资格审查表

审核项目

企业

名称

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

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纳税信用等级

是否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相关部门                                                                                                                            审核、盖章

国税部门


年 月 日

地税部门


年 月 日

市信用办:


年 月 日

注:近三年涉税违法行为是指,欠缴税(费)款5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因涉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1万元以上的;或者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



来源:丽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