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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 丽政发〔2021〕12号规定,自2021年5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 ( 浙政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丽水市信息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全市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实现销售收入250亿元以上,年均增速达15%以上,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力求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发展产生新业态新模式上,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方面实现突破,不断提升地区“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水平,“两化”融合指数比2015年增长40%以上。信息基础设施配套逐步完善,网络经济和信息消费逐渐壮大,信息化应用服务广泛深入,信息化发展指数显著提高,努力把信息经济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 设立一只信息经济发展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生态经济发展基金信息经济发展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基金主要投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信运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业、“互联网+”等信息经济核心产业。

第三条 实施一批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建立市级信息经济发展项目库,每年开展一批信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建设,重点实施电子信息制造业技术创新(改造)、信息经济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业创新示范、传统产业与信息技术融合应用示范、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信息经济人才培育示范等多领域项目建设,促进企业成长,提质增效。项目经过评审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扶持一批信息经济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大力推进信息经济创业创新孵化器(平台)建设,增强孵化器创业创新活力。

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信息经济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大学生(本科及以上,毕业十年内)在丽水落地的信息经济创业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经认定的孵化器,对其给予入驻项目(创业创新团队或个人)场地租赁费减免的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50%的补贴,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经认定的孵化器,对其给予入驻项目(创业创新团队或个人)提供云计算、云存储租用服务费用补贴(含无偿提供)的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30%的补助,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引进和培育一批项目(人才)。鼓励信息经济高端人才带项目落户丽水,对入选“丽水市绿谷精英和创业创新团队引领计划”的项目按照丽委人〔2012〕5号文件奖励。对在丽水实际投资500万元(除土地出让金、土建、装修、车辆购置等及其税费外)以上的新办信息经济企业,在其达产后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丽水实际投资不足500万元的,但自成立(或入驻丽水)之日起三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自主软件业务收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