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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经商局、财政局,丽水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丽水市数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市直有关企业:
(四)因政策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或个人无法申报奖励政策的,原因解除后开始计算奖励时间。
三、计算方法
(一)企业地方综合贡献
1、数字经济平台“两园一基地”
(1)入驻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数字经济双创园企业
年度 |
税收标准 |
奖励标准 |
|
前三年 |
本地年实缴税收总额超过10万元 |
地方综合贡献*100% |
|
后两年 |
本地年实缴税收总额超过10万元,且税收强度达到1000元/平方米·年 |
单位面积税收<2000元/平方米·年以下部分 |
该部分地方贡献*50% |
2000(含)-3000元/平方米·年部分 |
该部分地方贡献*60% |
||
超过3000元/平方米·年部分 |
该部分地方贡献*70% |
(2)入驻数字经济天宁基地企业
入驻时间 |
本地综合贡献基数 |
奖励标准 |
2019年9月1日前入驻企业 |
2018年度本地综合贡献为基数 |
连续三年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 |
2019年9月1日之后入驻企业 |
0 |
按照绿谷信息产业园、数字经济双创园五年政策执行 |
2、数字经济平台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飞地”园区
企业类型 |
享受期限 |
奖励比例 |
|
A类 |
5年 |
前3年 |
上年度地方贡献*100% |
后2年 |
上年度地方贡献*50% |
||
B类 |
3年 |
上年度地方贡献*80% |
(二)人才地方综合贡献
公司注册地 |
核定标准 |
补助比例 |
备注 |
数字经济平台“两园一基地” |
年薪超过20万元且在丽水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地方贡献*100% |
年薪参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金额 |
数字经济平台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飞地”园区 |
企业高管,年薪超过20万元且考核达标(考核表详见附表) |
前三年,地方贡献*100%;后两年,地方贡献*50% |
每家企业核定的高管不超过5个,企业综合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酌情适当放宽数量限制。具体名单和数量由市数发公司核定。年薪参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金额 |
第三章 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一、补助范围
市数发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保证金方式收取房租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由市数发公司及下属公司采取先收后返方式进行,不向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和兑付。非丽水本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保证金方式向市数发公司及下属公司承租的可按上述方式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二、补助期限
(一)数字经济平台“两园一基地”
政策连续享受期限为五年,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达到申报要求的,政策不予顺延;招商政策施行日前入园企业,已享受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07号)及其他房租优惠政策的,须扣除已享受原政策年限,其中数字经济天宁基地企业在该政策出台前已享受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07号)房租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
(二)数字经济平台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飞地”园区
政策享受期为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达到申报要求的,办公用房补助政策不予顺延。
三、计算时间起点
(一)数字经济平台“两园一基地”
《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施行日前已入驻企业,合同未到期的,按《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07号)政策及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续签的,按《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执行。
《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施行日后入驻企业按本政策执行,按企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起始计算;其中自建大楼入驻企业按入园决策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文件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数字经济平台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飞地”园区
按入园企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起始计算。
四、计算方法
(一)核定补助面积标准
1、数字经济平台“两园一基地”(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入驻企业核定补助面积=单个人员可享受补助面积上限*就业人数(标准见下表)。
“两园一基地”入驻企业核定补助面积标准
公司注册地 |
税收强度 (元/平方米·年) |
单个人员可享受补助面积上限 (平方米/人) |
入驻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数字经济双创园企业 |
300以下 |
10 |
300(含)-600 |
11 |
|
600(含)-800 |
12 |
|
800(含)-1000 |
13 |
|
1000(含)以上 |
15 |
|
入驻数字经济天宁基地 |
300以下 |
10 |
300(含)-600 |
12 |
|
600(含)-800 |
14 |
|
800(含)-1000 |
16 |
|
1000(含)以上 |
20 |
备注:(1)就业人数:以企业申请补助年度内经认定就业人员最多月份的就业人数为准。
就业人员:与申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超过3个月或连续发放工资超过3个月的人员。
(2)工资发放以企业对公账户支付为准。
2、企业实际租房面积高于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的,按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给予确定,超出部分不予补助;低于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确定。
(二)补助单价(房租指导价)
1、自《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实施当年起,由市数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各类数字经济平台出台房租指导价。
2、企业实际房租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给予补助;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租房单价计算补助。
3、自建大楼补助房租单价按照绿谷信息产业园国资物业上年度最低租金单价为基准指导价进行补助。
(三)补助金额计算标准
公司注册地 |
补助金额 (前三年) |
补助金额(后两年) |
入驻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数字经济双创园企业 |
核定补助面积*补助单价 |
核定补助面积*补助单价*补助比例 |
入驻数字经济天宁基地 |
核定补助面积*补助单价 |
核定补助面积*补助单价*补助比例 |
入驻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飞地”园区A类企业 |
实际税收强度<参照标准(1000元/平方米·年)的: 补助金额=租金总额*完成比例(实际税收强度/参照标准) |
|
实际税收强度≥参照标准(1000元/平方米·年)的:全额补助 |
|
|
入驻杭州丽水数字大厦等有关“飞地”园区B类企业 |
实际税收强度<参照标准(1000元/平方米·年)的: 补助金额=租金总额*完成比例(实际税收强度/参照标准)*60% |
|
实际税收强度≥参照标准(100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金额=租金总额*60% |
|
第四章 运营商政策
绿谷信息产业园运营商政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委托运营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8号)文件及《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委托运营协议》执行。杭州丽水数字大厦运营商政策按照《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 ( 丽政办发〔2019〕44号)文件及《杭州丽水数字大厦委托运营协议》执行。
一、运营费用
在运营期内,根据运营协议,结合考核结果予以支付相应的运营费用。
二、活动推广费用
每年第一季度由运营商制定当年度的活动推广方案,经市数发公司初审、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申报预算。市数发公司按实际活动举办情况动态支付给运营商。
三、招商奖励
(一)兑现时间
招商奖励每年申报、支付一次,其中《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 ( 丽政办发〔2019〕44号)文件及《数字经济杭州丽水数字大厦运营协议》中税源培育奖励在合同期结束后申报。
(二)奖励类别、标准和依据
(1)《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委托运营协议》
类别 |
奖励标准 |
认定依据 |
国家级、省部级园区;对园区产业拉动引导作用明显、实现实体化运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主管部门颁布的认定通知或证书为准 |
世界500强公司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及子公司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上一年度列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名单为准, 子公司须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由母公司控股 |
中国100强总部及子公司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全国工商联或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公布的名单为准;子公司须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由母公司控股 |
全国软件百强总部及子公司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上一年度公布名单为准;子公司须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由母公司控股 |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总部及子公司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上市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证明为准。子公司须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由母公司控股 |
单个企业年实际纳税金额首次超1000万元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税务部门开具纳税证明为准 |
国家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升级重点实验室、升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通知为准 |
市级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升级院士攻占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通知为准 |
国家、省“千人计划“、“绿谷精英引才计划”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以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通知或证书为准 |
(2)《杭州丽水数字大厦委托运营协议》
类别 |
奖励标准 |
认定依据 |
重点项目奖励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1.世界500强:以上一年度列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国100强:以全国工商联或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公布的名单为准;全国软件百强: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上一年度公布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上一年度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上市以及拟上市企业:以上市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证明为准。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主管部门的认定通知、证书为准。 |
去化奖励 |
在运营商完成首轮招商入驻后。去化奖励总额=实际签约的所有产业办公面积2个月租金+实际签约的所有商业配套面积的2个月租金; |
实际租赁合同为准 |
引才奖励 |
每项奖励总额度=引进家数*单个奖励额度; |
国千、省千相关证书为准 |
税源培育奖励 |
税源培育奖励总额度=(运营合同期入驻企业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运营合同期入驻企业当年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兑现返还部分)*20%; |
以税务部门开具纳税证明为准 |
品牌创建奖励 |
奖励总额度=当年创建的国家级品牌数*100万元+当年创建的省部级园区品牌数量*50万元; |
以主管部门颁布的认定通知或证书为准 |
研发机构培育奖励 |
奖励总额度=当年度国家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50万+省级重点实验室*50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50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30万。 |
以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通知为准 |
(三)单项工作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由运营商自主选择一种奖励方式。
第五章 其他说明
1、本细则凡涉及考核要求的,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由市数发公司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本细则所指本地年实缴税收总额及税收强度均为企业本地年实缴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上述税费均不包括税务部门查补的税费。
附表1
人才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考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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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 |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
入职时间 |
|
现任职务 |
|
上年度工薪收入总额 |
|
在丽水缴纳个税总额 |
|
所在企业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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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发公司下属公司或运营商初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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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发公司复核意见 |
|
||
市经信局考核意见 |
|
备注:考核需提交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3)劳动合同;(4)个人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明细(银行账单);(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在丽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