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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政办发〔2017〕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2020年修订)》 ( 海政办发〔2020〕99号 规定,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自2020年1月1日起算),由市税务局组织实施。本规定与海政办发〔2020〕99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海政办发〔2020〕99号规定为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托“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7〕52号精神,现就我市《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海委办发〔2013〕112号)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重点扶持类的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0%,减征房产税20%。

  二、亩产效益属于行业A类鼓励提升类的企业,对规上、规下按行业各自排名前50%(含)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减征房产税20%;对排名后50%的,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

  三、亩产效益属于行业B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其中实施技改项目且达到技改奖励标准的,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

  四、亩产效益属于行业C类的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五、对新建供地项目(指按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的在建用地,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可列入暂不评价范围)等暂不评价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

  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列举的属于淘汰类、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和列入政府关停计划的企业,单位能耗、单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土地开竣工违约的企业,以及上一年度因违反市场监督、财政(会计)、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具体名单由各职能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关于完善我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情况

2013年开始,我市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工业企业实行亩产效益评价,据此实施奖优罚劣的各类差别化措施,推动企业提高土地要素使用效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化减免试点的原则是调整土地等级划分,将评价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从3元/M2提高到6元/ M2,再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减免政策,将产生的增量税收收入通过减免的形式返还给A、B类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方案,2013-2015年,因税额标准提高产生的税收增量(约10200万元/年)均通过减免的方式返哺给了A、B类企业,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总体维持平衡。

为不断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我市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根据《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修订)》(海委办发〔2016〕57号),2016年评价办法修订后导致重点扶持类企业户数占比比原来(原来占比详见附件1)提高了3.17个百分点;2017年对评价办法再次修订,修订后上述比例保持不变,但原化工、印染、制革三大行业评价分类取消了附加标准,与其他企业同标准评价,经预测,重点扶持类企业户数比上年又增加31户。由于重点扶持类企业占地面积较大,减免金额将大幅增加。办法修订打破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与减免金额总体平衡的原则,经对2016年减免税进行统计,房土两税“亩产评价”减免金额达11900万元,超过提高税额标准增量1700万元;2017年预计减免总额达12444万元,超过提高税额标准增量2244万元。为保持增量与减免金额的总体平衡,特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起草程序说明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和《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精神,2017年4月开始由地税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于2017年5月15日形成初稿。

2017年5月26日,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进行专题汇报;

2017年5月27日,向各地税分局、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反馈均无意见。

2017年7月3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完善通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