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市区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12元、9元、6元、3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东面和北面以“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所标注的中心城市边界为界,南面以南环路至塔下大桥为界,西面以溪口大桥至教工路往北延伸为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联城街道、南明山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9元。

  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万象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一级用地范围外的其它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四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碧湖镇、大港头镇、雅溪镇、老竹镇行政区划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丽水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2号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